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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商标注册时,不少申请人会选择一标多类的方式,把同一个标志同时放进多个类别中。这种做法在管理和成本上都比较常见,但一旦遇到撤三问题,很多人就会产生疑问:
既然是同一个商标号,会不会“一动全动”?

从商标权利结构本身来看,一标多类并不是把多个类别“捆绑成一个整体”,而是共用一个注册号、分别存在权利内容。
当出现撤三情形时,提出的范围可以只落在某一个类别上,而不是必须覆盖该商标号下的全部类别。也就是说,撤三并不是针对“商标号”,而是针对“类别中的使用情况”。
在实际判断中,每一个类别都会被单独看待。某一类别是否持续使用,只与该类别对应的商品或服务有关,不会因为其他类别的情况而被合并评价。
如果其中某一类在撤三过程中未能维持,其影响也只会停留在这一类上。同一商标号下,其他类别只要具备相应条件,权利状态不会因此发生变化,更不会被一并清空。
因此,一标多类在撤三问题上的核心逻辑,并不在“标是否相同”,而在“类是否独立”。理解这一点,有助于更清楚地看待一标多类商标在后续管理中的权利边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