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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异议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《商标法》规定,有权在商标局公告期内依法提出异议,请求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。
任何认为该商标侵犯其权益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;
主要包括品牌权利人、竞争对手及相关利害关系人。
商标异议必须在商标局公告期内提出,公告期为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。过期不予受理。
商标缺乏显著性,容易误导公众;
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知名商标近似;
商标含有国家名称、旗帜、徽章等禁止注册的标志;
商标违反法律、道德风俗;
申请人无正当使用意图等。
步骤 | 内容说明 | 时间节点 |
---|---|---|
1. 提交异议申请 |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异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| 公告期内(三个月内) |
2. 商标局形式审查 |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,合规 | 约1个月 |
3. 实质审查 | 双方提交证据,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 | 6-12个月不等 |
4. 复审裁定 | 商标局作出裁定,维持或驳回异议 | |
5. 申诉或诉讼 | 不服裁定的,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|
异议申请书(详述异议理由)
商标注册证书或申请公告复印件
相关证据材料(在先权利证明、商标使用证据等)
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
缴纳异议申请费用的凭证
异议理由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避免简单情绪化陈述;
保证提交材料真实、有效;
建议在专业律师或代理机构指导下提交,提高成功率;
关注异议审理进度,积极应对商标局通知。
被异议商标若被驳回,则不予注册,申请人无法获得该商标专用权;但仍可修改申请或重新提交注册申请。
商标异议是企业保护品牌的有力法律工具,建议企业:
关注行业内新申请商标公告;
及时提出异议,阻止潜在侵权;
建立完善的商标监控和维权机制。